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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11-05 10:47:51   点击:5210

  青民办〔2016〕11号

  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社会工作者

  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民政局:

  为做好2016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普及社工考试,让本省各地考生及时掌握考试资讯,找准报考渠道,做好备考计划,现将我省本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办法

  (一)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高中或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3.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高中或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续考人员报名办法:

  已参加2015年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考试(仅指参考中级的人员)并取得一门或两门成绩合格,需续考的人员,直接登录青海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办理续考手续,网上缴费,参加考试,无须再进行资格审核。

  (二) 考试级别及科目

  考试涉及专业考 试 级 别考 试 科 目

  社会工作助理社会工作师1、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

  2、社会工作实务 (初级)

  社会工作社会工作师1、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

  2、社会工作实务 (中级)

  3、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三)网报时间

  2016年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3月上旬,由于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正在进行考试事项协调、网络调试等工作,具体时间暂未确定,将根据青海省考试中心网络调试进度适时公开。请考生即日起持续关注青海人事考试中心网站( http://www.qhpta.com)、青海省民政厅网站,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四)报名程序

  考生须在全省统一报名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操作,报名前登陆青海人事考试网站( http://www.qhpta.com),仔细阅读网上报名须知,按流程(详见中心网站)在网上提交个人信息(包括数码照片)。信息提交成功后,考生可在网上下载打印资格审查报名表,一式两份,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携带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证明(所在单位开出工作年限证明),2张小二寸免冠彩照到当地民政局进行资格审核。县一级考生携带相关材料到县民政局进行资格审核,州、市级考生携带相关材料到州、市民政局审核,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国务院助青各单位考生携带相关资料到省民政厅人事(社工)处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考生在当地民政部门资格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登陆青海人事考试网站,在网上缴费,完成报名。考生在网上报名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拨打省考试中心或省民政厅社工处电话进行咨询,以免耽误报名。

  (五)联系方式

  省民政厅人事(社工)处位于西宁市城东经济开发区开元路9号青海省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大楼17楼(门牌;社会工作处),联系电话;0971—6247381;18297115585

  省人事考试中心办公地点设在西宁市昆仑路西山一巷5号,联系电话;0971—6139342/0971—95001966

  二、考试安排

  (一)考试时间

  2016年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日期为2016年6月中上旬,具体考务日程安排以考生准考证为准。

  (二)考点设置

  社会工作者(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全省只设一个考点,具体考点以准考证为准。

  (三)考试大纲及考试指导材料

  如需订购2016年新版社工考试教材(包括初、中级),详情咨询可拨打电话0971—6247381;18297115585

  三、有关要求

  近年来在各级领导的支持下我省各级民政部门对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15年度我省报考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资格考试的人员是历年报考人数最多的一次。但由于普及力度不够,人们对社会工作的认识不足,全省报考人数与工作发展的人才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为加强我省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发展新型民政事业,现就此次考试对各级民政部门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各级民政部门应高度重视社工考试工作,将考试通知及时转发到各社区、社会组织及相关领域其他单位(工青妇联、残联、司法、教育、卫生等),扩大本地区报考范围;

  2. 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鼓励相关从业人员尤其基层社区及社会组织工作者积极参加考试,做到应考尽考,并为报考人员提供必要的考试条件;

  3. 各级民政部门应做好现场审核工作,逐级上报考生审核资料,报名截止前由市、州级民政局将本地区考生资格审核资料装订成册上交省民政厅人事(社工)处。

  4. 各级民政部门应积极协调考生所在单位对考取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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