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东西要带齐
必须带齐纸质版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入场出场有时限
监考人员将在考前20分钟左右宣读有关的考试注意事项,建议考生提前到达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一律不得入场(以考生到达考场时间为准);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
考试用笔有要求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综合应用能力》或《综合基础知识》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作答。报考人员自备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
这些东西不能带进考场
考生参加考试时不准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发现考生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视为违纪违规行为。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存储、计算器或其它设备带至考场。
这些东西不能带出考场
不能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提前认路很重要
请考生认真查看个人准考证中的考点信息,仔细确认考点地址,尤其要清楚区分青海水电技师学院团结桥校区(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东路33号)和青海水电技师学院康乐校区(西宁市城东区湟中路9号)。考生务必于考试前亲自前往各自所在的考点,熟悉考场及路线,避免因走错考点影响考试。请报考人员在考试前一天熟悉考场地址和交通路线。
早早出行是上策
考生参加考试时开私家车前往的较多,这有可能造成考点附近大面积交通堵塞,影响考生正常参加考试。尤其是前往青海大学、西宁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青海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和西宁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四个考点,需要经过海湖大道和宁大公路,由于近期宁大公路道路施工,半幅通行,考试当天有可能导致交通阻塞,因此建议考生在考试当天尽量早早出发,提前选择最优出行路线赶往考点。经与校方协调,考试当天青海大学校园内可提供停车位,其余考点校园面积和设施有限不提供停车位,请考生选择公共交通出行。送考车辆到达考点后请迅速驶离,做到“人下走车”,勿在周边逗留。经与交通部门协调,考试当天将在各考点门口以及道路沿线增派交警,维持交通秩序,请考生配合交警工作。驾车考生要遵守交通秩序,做到稳驾慢行,不乱行乱停乱放,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部分考点校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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