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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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坠物
时间:2019-07-02 14:46:15   点击:5186

  【导读】信恒事业单位考试网提供公基备考技巧,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提高水平,助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今年6月份,先后发生了两起高空坠物伤人事件。6月13日,深圳一名5岁男童被坠落的玻璃窗砸伤后不幸离世;6月19日,南京一女童被高空坠物砸伤。

  现在高空坠物经常有发生,如果走在路上,不幸被高空中坠落的物体砸伤,受害人要求赔偿时,是否要自己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用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到底该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呢?谁应该承担责任呢?针对这一系列的疑问,华图事业单位的小编将为大家详细分析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如何明确的问题。

  考点1:高空坠物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考点2:高空坠物的侵权责任

  高空坠物致人伤亡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受害人难以举证证明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法律规定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在遂昌县,就曾发生过一起住宅楼外墙脱落砸中路人事件。遂昌县北街一住宅楼外墙水泥块脱落,周某路过此处时不幸被砸中身亡,周某家属为索赔将住宅楼里的全部业主起诉到了遂昌县法院。法院判决36名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桐乡市法院也判决过一起高空抛物案件。2016年11月19日上午,在婴儿推车里的女孩小菲(化名)被一块半截多孔砖头砸中头部,导致颅骨粉碎性骨折,颈椎半脱位。砖头掉落的位置,正对着一栋5层高楼房的楼梯间。警方确定砖头是从涉案房屋3楼以上的某处被人为扔下来的,但到底是什么人从什么具体位置扔下的砖头,无法确认。这栋楼一共19个房间出租,加上没有住在这里的房东夫妇,有嫌疑的一共31人。无奈之下,小菲的父母把这31人都诉至法院。法院最后判决,3楼以上的18名租客,每人补偿小菲3105.5元。

  在这个案子中,1楼和2楼的住户是免责的,因为路面监控看得很清楚,砖头是从3楼以上的位置丢下来的。而要承担责任的18名租客虽然都是3楼以上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3楼以上的所有租客都承担责任。能证明自己当时不在家的已排除在外,有租客在庭审中就拿出了“当天在上班”等不在场证明。

  另外,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么租赁者需要承担责任。若房东可以证明自己对于该高空坠物无任何管理或是维护的责任,则可以不对受害方负担任何责任。但是房东不得对抗受害方的清偿请求,就是如果被砸的人向房东索取医疗费,房东仍需赔付,之后再向租客和小区物业进行追偿。

  普通的侵权行为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无因之主的高空抛物行为,实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难以找到具体的侵权人,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求补偿。在维权时,受害人先要保留好证据,证明自己因高空坠落物受到损害的事实,下一步,可能的加害人要举证证明自己并非侵权人,否则根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就要担责。

  试题练习:

  1. 某日,甲在阳台上修剪花草,顺手将剪刀放在阳台边上,不料剪刀被大风吹落,扎伤行人丙。丙的损害应由( )。

  A. 甲单独承担责任

  B. 乙单独承担责任

  C. 丙自行承担

  D. 甲、乙共同承担责任

  【答案】A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题情形是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伤害的情形,甲作为承租人是房屋的使用人,故甲单独承担,A项正确。

  2. 某个午夜,王某在某栋居民楼下路过的时候,突然不知道从楼上谁家的窗户里扔出来一只烟灰缸,正砸在王某的头上,导致住院治疗一个月余,经济损失3万余元。经查,该居民楼共8层,除去一层以外,还有7层35家住户。关于该事件的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如果35户中的甲户能够举证证明为乙户所为,则包括甲户在内的其余34户不承担责任

  B. 如果35户中的丙户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不承担责任

  C. 王某可以将这35户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D. 如果这35户不能举证免责,则应当对王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条文的责任就是一个连带责任,虽然立法没有明确使用连带的字眼。故本题选择A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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