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总结 
西宁:0971-8063917海东:0971-8063917海西:0971-8063917海南:0971-8063917 海北:0971-8063917黄南:0971-8063917玉树:0971-8063917果洛:0971-8063917
收缩

信恒教育在线客服

  • 电话:0971-8063917
首页 > 阅读资料
公基: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总结
时间:2019-05-16 17:47:47   点击:5212

【导读】信恒事业单位考试网提供公基备考技巧,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提高水平,助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一、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诉讼时效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诉讼时效计算

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重点推荐
最新活动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信恒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免责声明 | 支付方式 | 网站地图 | 手机页面 | 友情链接
Copyright©2016-2021 山东信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青ICP备18000355号-1
青海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华联创新商务楼9楼
无锡利硕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