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民法典新增遗嘱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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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民法典新增遗嘱的形式
时间:2020-12-03 11:18:49   点击:5222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她又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从以往的民法考察方式和重点来看,继承的种类和每一种类不同的适用和生效条件都属于极其容易出题的考点。而在《民法典》当中,对于继承部分也有一定的修改和补充。这也就促使修改新增的内容及其容易成为后续考试中的易考点。

首先,在《民法典》通过之后,我们在原有的遗嘱种类和条件中,根据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和科技的创新性结合的前提下,新增加并认可了两种遗嘱方式: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增加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但是打印遗嘱和代书遗嘱有何不同呢?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和代书遗嘱的要求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遗嘱形成方式不同,打印遗嘱为打印方式,代书遗嘱为见证人书写的方式;签名和时间要求不同,打印遗嘱需要遗嘱人、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上签名和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没有这方面的强制要求。

例如,遗嘱人张某欲立打印遗嘱,邀请好友王某、李某作见证人,若见证遗嘱人、人王某、李某有其中一人在某一页上没有签名或注明时间,则可能导致该页遗嘱的内容无效。

其次,增加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啊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注意: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属于视听资料,一般需要保留原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的拷贝件存在篡改的可能性。建议遗嘱人在能订立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或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尽量不要采用这种形式。

最后,新继承法删除了原《继承法》第二十条“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将不再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结合“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在新继承法实施之后,已设立公证遗嘱的人,如需变更或撤回所立的公证遗嘱,可不再特意前往公证处办理撤销遗嘱的程序,而是重新设立新的其他形式的遗嘱,也可以达到立遗嘱人变更遗嘱的目的。这一新的规定,对立遗嘱人,特别是行动不够便利的老人家来说,将会带来不少的便利。新继承法这一删改举动,使得立遗嘱人不必拘泥于公证遗嘱本身的形式,也代表着新法对于立遗嘱人意思自治的充分肯定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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