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青海考区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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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青海考区温馨提示
时间:2019-11-18 19:11:47   点击:5271

1、考试中的以下行为将有可能触犯法律

(1)、私自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2)、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将试题内容进行抄录、复制、传播。

(3)、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这些东西要带齐

必须带齐纸质版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3、这些东西不能带进考场

考生参加考试时不准携带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

严禁将手机、各种电子、通信、存储、计算器或其他设备带至考场。

考生在参加考试时,须将手机及其他物品放在考场外的物品存放处,请勿携带贵重物品。

4、这些东西不能带出考场

不能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5、入场出场有时限

考生在开考前30分钟方可进入考场,监考人员将在考前宣读有关的考试注意事项,建议考生提前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

6、考试用笔有要求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申论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作答。报考人员自备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

7、行测科目采用“卷卡合一”

本次考试行测科目采用“变换卷”和“卷卡合一”相结合的方式,与之配套的答题卡印制在试卷封底内页,请考生本人沿裁切线将答题卡小心撕下,注意保持答题卡的整洁。试卷与答题卡一一对应,考生必须在配套答题卡上作答,卷卡不一致将影响考试成绩。

8、申论科目答题区域要注意

参加申论科目考试时,考生须在答题卡作答,答题卡按小题设置了相应的答题区域,考生在作答时要注意答题区域,未在正确答题区域内作答的答案将按无效处理。

9、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路线

请考生认真查看个人准考证中的考点信息,仔细确认考点地址。建议考生于考试前亲自前往各自所在的考点,熟悉考场及路线,避免考试当天因走错考点影响考试。

10、考后雷同检测是常态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按相关规定,互为雷同的双方考生,都将按该科目成绩无效处理。在考试期间,考生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

11、早早出行是上策

考生参加考试时开私家车前往的较多,这有可能造成考点附近大面积交通堵塞,影响考生正常参加考试。我们建议,考生在考试当天,尽量早早出发赶往考点,提前选择最优出行路线。送考车辆到达考点后请迅速驶离,请勿在周边逗留。驾车考生要做到稳驾慢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要遵守交通秩序,不可乱行乱停乱放。请考生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12、考试纪律要遵守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公务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第30号令)进行处理。《公务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部分条款节选如下: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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