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
2022年青海省公开考录公务员笔试将于3月26日举行,为确保考试安全有序进行,现就玉树考区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疫情防控相关事宜
(一)请考生严格按照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发布的《青海省2022年公开考录公务员考试温馨提示(一)(二)》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考前14天体温检测,按照“一日一测,异常情况随时报”的疫情报告制度,每日申领“信康码”,申领时务必认真准确填报页面中“当前城市”和“小区(村组)”项。对于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社区或疫情防疫部门。
(二)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参加本次考试的所有考生需持本人首场考试前48小时内有资质的检测服务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48小时指采样时间至首考时间)方可入场参加考试。
(三)截止3月26日前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以县区为单位)旅居史的考生,不准参加考试。
(四)“通行大数据行程卡”中带*号的考生,考前必须完成3天居家隔离和2次核酸检测后,持解除隔离通知书和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方可进入考点,进入考点后,必须向考点防疫人员报备。
(五)“信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必须为纸质版。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纸质版3份,报考其他公务员职位的纸质版2份。根据公开招录考试规定,严禁将手机,各种电子、通信、存储、计算器或其它设备带至考场,为此,电子版不予认可。
(六)考生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具体要求,因瞒报、虚报或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考生本人承担,并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带齐纸质版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派出所开具带照片并盖有公章的户籍证明和考前一天的纸质版“信康码”(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方可进入考场。两证不齐、不能出示纸质版“信康码”(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者,不得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需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二)每场考试前,考生必须提前90分钟到达考点。进入考点时要保持安全距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自觉出示相关材料,接受体温检测,人脸识别和安检等工作。对不配合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考试开考30分钟后,一律不得入场(以考生到达考场时间为主);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
(三)请考生按照正确的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未在指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的,按违纪违规行为对待。
(四)严禁将手机、电子表、电子手环、各种电子、通信、存储、计算器或其它设备带至考点,凡在考试期间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发现身上带有手机(手机响、闹铃响、震动或考生拿出手机看),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此次考试不设置考生物品存放处,相关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
(五)不能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不能损毁试卷、答题卡,否则按照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进行处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申论》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作答。报考人员自备无封套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申论》科目考试时,考生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题卡按小题设置了相应的答题区域,考生在作答时要注意答题区域,未在正确答题区域内作答的答案将按无效处理。报考玉树州其他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可选择本自治州自治主体民族语言文字答题。报考治多县乡镇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3)扎河乡、治渠乡,职位代码:271401003(具有藏语文字写作能力),《申论》答题时,至少选择一题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藏语文字)答题,并取得有效得分,否则按未达到职位资格条件要求处理,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六)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考生有义务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考试试卷和答题信息、不被他人抄袭。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按相关规定,互为雷同的双方考生,都将按该科目成绩无效处理。
(七)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防控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生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及参加考试应当全程佩戴口罩。拒绝佩戴口罩者,不得进入考点。
(八)请考生认真查看个人准考证中的考点信息,仔细确认考点地址,考生务必于考试前亲自前往各自所在的考点熟悉交通路线。考试前各考点不提供停车位,送考车辆到达考点后请迅速驶离,做到“人下车走”,勿在周边逗留。此次考生较多,考点集中,经与交通部门协调,考试当天将在各考点门口以及道路沿线增派交警,维持交通秩序,考点附近道路7:30实行交通管制,请考生配合交警工作。为此,建议考生提前到达各自考点。
三、考场地址和考场安排
序号 |
考点名称 |
考点地址 |
考试名称及考场间数 |
1 |
玉树州第二民族高级中学 |
玉树市德宁格巷2号 |
人民警察考试(50间) |
2 |
玉树州第四民族高级中学 |
玉树市德宁弄南巷567号 |
人民警察考试(40间) |
3 |
玉树市第三民族高级中学 |
玉树市德宁格巷298号 |
公务员考试(54间) |
4 |
玉树州职业技术学校 |
玉树市德宁格巷282号 |
公务员考试(50间) |
5 |
玉树州民族中学 |
玉树市琼龙科巷221号 |
公务员考试(48间) |
6 |
玉树市第四完全小学 |
玉树市德宁格巷300号 |
公务员考试(具有藏语文字写作能力岗位)(21间) |
四、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刑法修正案(九)》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处理。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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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