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 考 指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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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考 指 南
时间:2018-11-07 15:19:06   点击:5208

  报 考 指 南

  一、考生特别注意事项

  (一)考生在报名前,请仔细阅读《青海省2017年公开考录主任科员以下职位公务员公告》、《青海省2017年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人民警察公告》、《报考指南》及《青海省公务员招录有关问题解答》。

  (二)考生对招考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工作经历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直接与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直招录机关联系,咨询电话已经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qhpta.com)中公布。

  (三)报名期间每日9时公布前一日所有职位报名情况。

  (四)考生在报名时,认真阅读《诚信承诺书》,真实诚信填写报名信息,履行相关义务。审核未通过的考生,请及时改报其他职位。一经招录机关资格审核通过后,不得改报其它职位。

  (五)为防止报名后期网络拥堵造成无法报名及缴费的情况发生,请未报名的考生及时报名,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及早缴费,未缴费的考生视为无效报名。报名系统将在2017年3月31日18:00自动关闭,逾期将无法报考。

  (六)报考市州及以上机关职位的考生,如报考的职位未形成有效竞争,请在规定的调剂时限内及时改报其他职位。

  (七)报名结束后,所有职位报考情况将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qhpta.com)中公布,请考生及时关注。

  (八)请各位考生随时关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发布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相关信息,同时,须提供有效的通信联系方式。如要更改联系方式,报考省直单位(含垂管单位)的考生,向招录机关备案;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向报考职位所在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避免发生因无法联系被取消资格而无法进入下一个考录环节的情况。

  (九)青海省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人民警察的具体报考程序、条件等相关事宜,请登陆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查阅《青海省2017年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人民警察简章》。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职位、人数、资格条件等详见《青海省2017年公开考录主任科员以下职位公务员公告》和《青海省2017年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人民警察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报考人员可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http://www.qhpta.com)查阅。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qhpta.com)按照网上规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报名。

  (三)资格初审。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及时对报考者进行审查。

  (四)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在报名期间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qhpta.com)查询本人是否通过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或改报其他职位。报考尚未初审或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五)报名确认。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请及时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qhpta.com)进行报名确认。

  (六)网上打印准考证。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务必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http://www.qhpta.com)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与省考试中心联系解决。

  三、报考年龄的规定

  考生报考年龄的计算方法是:出生日期以本人人事档案最早记载的时间为准。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公务员招录考试报名工作第1日。具体计算规定如下: 35周岁以下(1981年3月25日至1999年3月25日期间出生);30周岁以下(1986年3月25日至1999年3月25日期间出生);28周岁以下(1988年3月25日至1999年3月25日期间出生);25周岁以下(1991年3与25日至1999年3月25日期间出生)。

  四、工作经历及起始时间的界定

  工作经历是指取得职位要求的学历后工作的时间。截止日期为公务员招录考试报名工作第1日为止。

  1、在国有企事业工作的人员,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青南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选派之日算起(脱产学习和借用到州及以上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时间除外)。到公益性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3、毕业后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4、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或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员,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5、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6、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相关活动或从事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五、优惠政策

  1.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公务员的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2.对父母有一方现在省内六州工作(或现户籍在六州)满3年的汉族子女,报考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笔试总成绩中按以下规定加分: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5分。

  3.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符合以上优惠政策的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报名结束后,符合加分政策的汉族考生,于2017年4月6日至4月15日,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父母一方的工作证明到报考职位所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现场确认加分,未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现场确认的,不予加分。拟加分人员名单,将在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公示,请考生及时上网查询。

  六、下列人员不能报考公务员

  (1)曾因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的人员;

  (3)具备公务员身份人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5)现役军人;

  (6)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七、公务员报名的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八、学历的认定

  青海省面向社会公开考录公务员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在高等院校取得的学位证书和所学的辅修专业不视为报考公务员的所需专业。招录职位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考生在进行资格审查时,所提供的学历证书难以甄别的,由省级以上教育或有认定资质的部门出据认定学历证明材料。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九、资格初审、复审

  (一)资格初审及复审工作由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省直招录机关组织实施,报考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职位的考生资格复审由该系统省级单位负责。

  (二)考生资格复审时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必须齐全、真实、有效,并与网上报名填写一致,否则视为弄虚作假。

  (三)考生须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复审,非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资格初审及复审工作实行“谁审核、谁负责”责任制,因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工作失职,使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通过了笔试、面试,情节轻微的由招录机关负责解释,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在资格复审过程中遇到较大疑议的问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确定。

  (六)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各招录机关对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要及时发出《青海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审核表》。

  十、考生需提供的证件材料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学生证以及所在院校开据的毕业证明材料。

  (二)其他考生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所需有关证书等;往届毕业生毕业证、学位证暂扣在学校的,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的复印件并加盖毕业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同时要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招考职位要求考生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须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或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获取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需提供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五)在我省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岗教师”四类人员在基层服务的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教育厅认定。

  (六)考生报名时须提供本人通讯联系方式。如要更改联系方式,报考省直机关(含垂管单位)的考生,向招录机关备案;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向报考职位所在地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考试成绩构成比例

  面向社会考录人民警察的职位,笔试科目为申论(占笔试成绩4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40%)、公安专业(占笔试成绩20%)。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30%。

  面向社会公开考录的其他职位,笔试科目为申论(占笔试成绩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50%)。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30%。

  十二、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为保证招录人员的综合素质,对招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1:1的职位划定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未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考录资格。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所有进入资格复审人员(招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1:1职位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除外)的最后一名成绩为标准线。

  其它职位需要递补的人员,未达到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不再递补。

  十三、《申论》试卷答题要求

  对藏(蒙)汉两种语言有要求的职位分为具有藏(蒙)语口语交流能力的职位和具有藏(蒙)语文字写作能力的职位。报考具有藏(蒙)语文字写作能力职位的考生,《申论》第二问必须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否则不计分,按不符合报考职位设置的资格条件处理,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考录资格。报考六个自治州职位的考生,笔试可自愿选择报考职位所在自治州自治民族主体语言答题,也可以选择现代汉语答题。

  十四、藏(蒙)语言能力测试

  报考对藏(蒙)汉两种语言有要求的职位的考生,笔试结束后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在面试之前由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直各招录机关统一组织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十五、特殊问题处理规定

  1、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相同时处理方法。面试时,招录职位人数和进入面试人数比例为1:1的职位,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考录资格。

  2、招录职位最后一名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处理方法。在笔试、面试结束后,录用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笔试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相同的,由招录机关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十六、体能测评、体检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森林公安局在面试之前,分别负责组织报考本系统人民警察职位考生的体能测评工作。体能测评不合格人员,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考录资格,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直各招录机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规定进行体检。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强制戒毒所、监狱职位考生的体检工作分别由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森林公安局组织实施,报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考生的体检工作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进行体检,特殊标准未涉及的体检项目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体检。各市州对拟录用的公务员须在市州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省直各单位拟录用的公务员须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时,工作人员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体检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录用资格;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不予录用,按违纪进行处理,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考生诚信记录

  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的考生,各招录机关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考生个人诚信档案库,作为今后公务员考录重要考察的内容。

  1、在资格审查环节,考生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2、在笔试面试等环节违纪的;

  3、在体检环节,考生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和病史或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请他人替检的。

  十八、考察(政审)

  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各用人单位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1〕74)有关规定,应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同时,还要突出考察对象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对曾有参与打砸抢烧、聚众闹事、组织煽动以及制作传播非法文化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进行重点审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录用资格,并向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和同级统战、公安、民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十九、递补

  公务员招录的体能测评、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体检环节均只递补一次,考察与录用环节不再进行递补。递补考生无法联系或自愿放弃的,不再递补。各招录机关应做好相关记录,并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必须有一名纪检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各招录机关自行做好递补工作。

  各市州公务员管理部门和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做好资格审查、体检和考察等工作,确保考试录用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公务员局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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